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
6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7月25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乙○○未依約履行,並於96年2月9日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為證。
三、惟相對人乙○○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3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449-17│建│102.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4│臺南縣官田鄉│臺南縣官│2層樓房│52│52│10│11│平│鋼筋│4.│平│全部│││38│隆本村14鄰復│田鄉番子│鋼筋混凝│.9│.9│.4│6.│方│混凝│62│方│││││興街47號│田段449-│土造│8│8│7│43│公│土造││公││││││17地號││││││尺│││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