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5295號債權人 謝美雲 債務人 江燕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