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周秀英
被告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