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柏崴具保人吳幸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幸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吳幸融因受刑人邱柏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吳幸融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而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2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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