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以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三‧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三六二五、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七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