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42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所為之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43-ABU550485號、43-Q00000000號、43-Q00000000號、43-Q00000000號、43-Q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地點,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違規事實,經警員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4年10月18日,依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規定,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內容。
二、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異議理由,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有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台幣(下同)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前項第6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另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再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不依順行方向停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每3年換發1次,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每2年換發1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1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而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第5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坦承確有附表編號1至2所示違規事實,而原處分機關係於94年10月18日為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裁決內容,並未逾5年期間,異議人辯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裁決處分已逾5年,容有誤會。
(二)異議人並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而其係於68年9月12日考領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於83年1月12日申請換補1次,有效期限至87年5月22日,於該期限屆滿後即未再依規定申請換發,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95年4月19日北監宜字第0956301707號函暨小型汽車普通駕駛執照登記申請書、宜蘭監理站汽車駕駛人螢幕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可證異議人確實未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重型機車,而其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自87年5月23日起已逾期,自不得駕駛自用小客車甚明。
且異議人既自68年9月12日至87年5月22日領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就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56條第1項規定應於一定期間換發汽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當知之甚明,究不能以未收到換發通知而推諉卸責。故異議人仍於附表編號3至6所示時間、地點,為附表編號3至6所示違規行為,自分別違反附表編號3至6所示規定。異議人仍辯稱:異議人自60幾年即領有駕駛執照,且未收到換發通知等語,不足採信。
(三)又駕駛人雖未有明顯違規行為,但基於駕駛人身分明顯不符等情形,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者,得攔檢實施交通稽查,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8條定有明文。查異議人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係駕駛 楊珏池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違規地點,則警員自得依上開規定攔檢實施交通稽查。異議人辯稱:警員不得任意臨檢等語,不足採信。
(四)另異議人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經電子閘門查詢無駕駛人資料,始經警掣單舉發,此有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故異議人辯稱:無超速行為,警員無權要求異議人出示駕駛執照等語,亦不足採。
(五)綜上證據,異議人既然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違規之事實,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號碼│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規法條│裁決內容│異議理由│├──┼───────┼──────┼─────┼──────────┼──────────┼─────────┼─────────┤│1│43-ABU550485│89.10.19日│台北市仁愛│異議人駕駛 楊月娥 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1,200元│已超過5年而時效消││││17:45分│路2段43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第56條第1項第1款。│。│滅。│││││前。│用小客車,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2│43-Q00000000│89.11.17日│宜蘭市三清│異議人駕駛楊月娥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1,200元│已超過5年而時效消││││16:48分│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第56條第1項第6款。│。│滅。││││││用小客車,不依順方向│││││││││停車。││││├──┼───────┼──────┼─────┼──────────┼──────────┼─────────┼─────────┤│3│43-Q00000000│89.12.20日│宜蘭縣羅東│異議人駕駛楊月娥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7,200元│異議人確實有不依遵││││9:5○○○鎮○○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第22條第1項第6款、第│。│行方向行駛,但異義││││││用小客車:│45條第1項第1款、第15││人自60幾年起即有駕││││││1.持逾期駕照駕車。│條第1項第5款。││駛執照,且未收到換││││││2.不按遵行方向行駛。│││照通知,無照駕駛和││││││3.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裁決書不符等語。││││││,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4│43-Q00000000│93.1.16日│宜蘭市東港│異議人駕駛楊珏池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異議人雖確實未帶駕││││8:25分│路與校舍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第22條第1項第6款。│,扣繳駕照。│照,但當時並未蛇行│││││口。│用小客車,持逾期駕駛│││,警員不應任意臨檢││││││執照駕車。│││等語。│├──┼───────┼──────┼─────┼──────────┼──────────┼─────────┼─────────┤│5│43-Q00000000│93.6.22日│宜蘭市東港│異議人駕駛楊珏池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異議人駕駛執照當時││││16:21分│路77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第22條第1項第6款。│,扣繳駕照。│並未被吊銷,異議人││││││用小客車,持逾期駕駛│││簽名時誤以為無照駕││││││執照駕車。│││駛就是沒有帶駕駛執│││││││││照,才會簽名等語。│├──┼───────┼──────┼─────┼──────────┼──────────┼─────────┼─────────┤│6│43-Q00000000│94.06.18日│宜蘭市健康│異議人騎乘 楊中信 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3,600元│異議人有重型機車駕││││16:48分│路與民權路│車牌號碼000-000號重│第22條第1項第4款。│。│駛執照,且異議人並│││││口。│型機車,持汽車駕駛執│││未有違規行為,警員││││││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自無權要求異議人出││││││。│││示駕駛執照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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