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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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乙○○
甲○○丙○○○戊○○被告台北縣淡水鎮書香大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