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76號
101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 余善暐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善暐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共犯「 小傑 」、「 阿猛 」均尚未查獲,伊已經將所知他們之事都說了。伊於101年6月中被詐騙集團吸收,甚感後悔,所涉在教育大學取款60萬元之另案,亦已經判刑,伊在押期間,已經想通,出去不會再做違法的事,因為伊的家庭狀況清寒,父母離異,妹妹還在讀書,希望能准予交保,讓伊能陪家人,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恐嚇取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共犯 陳俊佑 之證述、各被害人之證述、監視錄影器翻拍相片數幀、通聯紀錄數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本件共犯「小傑」、「阿猛」迄均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再被告擔任恐嚇取財集團車手,於本案短短一週內,即向數被害人取款共計6次,金額高達上百萬元,客觀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上開聲請交保事由,均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必須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經衡酌本案情形,被告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