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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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一)被告之母 林廖金 情何時死亡?並補其除戶謄本。(二)就原告所主張系爭收養不生效力部分之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聲明之證據。(三)系爭存證信函之真正,是否聲明提出證據?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