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恬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恬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葉恬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葉恬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7日│107年2月22日晚間│107年2月22日晚間││││9、10時許│10、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330號│第1366號│第1366號│├─┬──────┼───────────┼───────────┼───────────┤│最│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號│107年度訴字第1367號│107年度訴字第13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8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107年度訴字第1367號│107年度訴字第13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801號│107年度執字第14857號│107年度執字第148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