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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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煇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翁煇傑(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附表:受刑人翁煇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公司法│公司法││││(應收股款未實際繳納罪)│(應收股款未實際繳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8月,共10罪│有期徒刑10月,共2罪│├────────┼─────────────┼─────────────┼─────────────┤│犯罪日期│99年8月14日至101年9月12日│①99年11月25日│①99年6月25至同年月28日││││②100年1月5日│②99年12月20至同年月22日││││③100年7月25日│││││④101年2月9日│││││⑤100年7月22日至100年8月10│││││日│││││⑥100年8月31日│││││⑦101年4月13日│││││⑧101年7月4日│││││⑨100年1月9日│││││⑩99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偵字第6220、6791、8220、│偵字第6220、6791、8220、│偵字第6220、6791、8220、│││8381、9010、9071、9207、│8381、9010、9071、9207、│8381、9010、9071、9207、│││10251、10733、12113、12649│10251、10733、12113、12649│10251、10733、12113、12649│││、12951、14805號、103年度│、12951、14805號、104年度│、12951、14805號、104年度│││偵字第21885號、104年度偵字│偵字第4594號│偵字第4594號│││第459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104年度 金上更 ㈠字第42號│10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5年6月1日│105年6月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6月30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1.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年度執字第12378號│有期徒刑14年8月。│有期徒刑14年8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373號。│105年度執字第16373號。│└────────┴─────────────┴─────────────┴─────────────┘┌────────┬─────────────┬─────────────┐.│編號│4│5│├────────┼─────────────┼─────────────┤│罪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應收股款未實際繳納罪)│(證券詐偽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①100年8月5日至同年月11日│99年10月間至101年12月間│││②101年1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偵字第6220、6791、8220、│偵字第6220、6791、8220、│││8381、9010、9071、9207、│8381、9010、9071、9207、│││10251、10733、12113、12649│10251、10733、12113、12649│││、12951、14805號、104年度│、12951、14805號、104年度│││偵字第4594號│偵字第459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42號│104年度金上更㈠字第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日│105年6月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12日│105年10月12日│││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4年8月。│有期徒刑14年8月。│││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373號。│105年度執字第16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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