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6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湛竹明
複代理人   沈建宏
被   告  黃億豐
       黃憶勝 (即 王麗琴 之繼承人)
       黃文忠 (即王麗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憶勝、黃文忠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麗琴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黃億豐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憶勝、黃文忠在繼承被繼承人王
麗琴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億豐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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