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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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之煥
被告蘇若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之煥、蘇若穎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肆包(驗餘淨重柒點柒柒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