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岡補字第110號原告 嚴叡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烜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