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161號聲請人 劉彥亨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劉漢綱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於107年10月1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劉漢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漢綱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