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育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
理由被告蔡嘉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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