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世陽
被   告 陳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