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93年上訴字第1132號)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得為易科罰金,被告身罹愛滋病毒,爰聲請准予易科罰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因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本件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及肆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及93年上易字第680號)確定在案揆諸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所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諭知,聲請意旨就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請准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