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訴人即被告丙○○更名 李淼益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姜志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7號,中華民國9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周占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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