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永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永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4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路○號之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急診室旁停車場,見 黃明招 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取下鑰匙,隨即徒手竊取該機車做為代步工具,並於嗣後將該機車棄置在南投縣仁愛鄉○○村0000000道路○○○○○號: 翠觀高枝 17),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業於105年5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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