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1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呂坤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