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台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台農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6所載,與附表編號2、3、5、7、8、9、11、1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1、4、10、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按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數罪均在新法施行前所犯者,於新法施行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鍾台農所犯如附表編號1、2、5、10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係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參照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鍾台農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3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三、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鍾台農所犯如附表編號5、6、7、8、9、12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10、11、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本件受刑人鍾台農因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其餘所示已減刑毋庸再減之罪及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16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4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
五、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9月│7月│├───────┼───────┼───────┼───────┤│犯罪日期│94.09.28起至95│95年5月間起至│95.08.08│││.06.08│同年6月30日止││├───────┼───────┼───────┼───────┤│偵察機關案號│板橋地檢94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6590號│偵字第17311號│偵字第17311號│││等│││├───┬───┼───────┼───────┼───────┤││法院│本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實審││1833號│1597號│1597號││├───┼───────┼───────┼───────┤││判決│95.11.16│96.05.31│96.05.31│││日期││││├───┼───┼───────┼───────┼───────┤││法院│本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判決││1833號│1597號│1597號││├───┼───────┼───────┼───────┤││判決確│95.11.16│96.06.28│96.06.28│││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例第8條第1項│例第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通緝歸案不減│已減刑│已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5因減刑│││││及定執行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減為有期徒刑5││││幣60,000元│月││├───────┼───────┼───────┼───────┤│犯罪日期│95年5、6月間某│95年1月間某日│95.08.09│││日至同年8月9日│起至同年6月8日││├───────┼───────┼───────┼───────┤│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17310號│毒偵字第178號│毒偵字第2099號│├───┬───┼───────┼───────┼───────┤││法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實審││1660號│329號│2025號││├───┼───────┼───────┼───────┤││判決│95.05.18│96.06.04│96.07.13│││日期││││├───┼───┼───────┼───────┼───────┤││法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本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660號│329號│2025號││├───┼───────┼───────┼───────┤││判決確│96.06.20│96.07.02│96.08.27│││定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制條例第8條第4│例第8條第1項│例第8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符合減刑│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刑條例│││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6│減為有期徒刑3│減為有期徒刑2│││月│月│月│├───────┼───────┼───────┼───────┤│犯罪日期│95.10.18│95.10.18│95.10.19│├───────┼───────┼───────┼───────┤│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毒偵字第2788號│毒偵字第278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實審││550號│550號│550號││├───┼───────┼───────┼───────┤││判決│96.10.17│96.10.17│96.10.17│││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判決││550號│550號│550號││├───┼───────┼───────┼───────┤││判決確│96.11.08│96.11.08│96.11.08│││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5││││7月│月│├───────┼───────┼───────┼───────┤│犯罪日期│94年9月間某日│95.10.18│95.07.12│││起至同年11月9│││││間│││├───────┼───────┼───────┼───────┤│偵察機關案號│板橋地檢95年度│臺北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8742號│偵緝字第1009號│偵緝字第1009號│││等│號等│號等│├───┬───┼───────┼───────┼───────┤││法院│本院│臺北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審││1195號│1963號│4166號││├───┼───────┼───────┼───────┤││判決│97.07.16│97.08.07│98.01.06│││日期││││├───┼───┼───────┼───────┼───────┤││法院│本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195號│1963號│2244號││├───┼───────┼───────┼───────┤││判決確│97.07.16│97.10.03│98.04.23│││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藥事法第83條第│││項第3款│例第8條第1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符合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1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5.07.15│││││││├───────┼───────┤│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1009號│││號等│├───┬───┼───────┤││法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實審││4166號││├───┼───────┤││判決│98.01.06│││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判決││2244號││├───┼───────┤││判決確│98.04.23│││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不符合減刑││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