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一般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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