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1月21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F-0000000-0│股票│1│1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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