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88號、98年度執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分別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1836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助字第26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3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2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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