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562號債權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庚○○○債務人己○○債務人黃禎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庚○○○、己○○、黃禎、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欲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數量暨幣別,並清楚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債務人乙○○、庚○○○、己○○、黃禎、丙○○、丁○○、甲○○之請求為連帶、共同或分別併其依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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