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即被選定人甲○○原告即被選定人辛○○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參加人丙○○
戊○○丁○○己○○○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府法訴字第098013419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3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