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847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聲請人請求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扶養費,以10年計算,為180萬元,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另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加徵10分之5,故應徵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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