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慶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吉慶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與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
262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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