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陳俊傑
被 告 龔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