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蘇崇州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珠 等三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林麗珠間就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信託關係不存在,被告林麗珠應塗銷上開土地之信託登記,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3,174元【計算式:996.92㎡×15,482元×12422/99692=1,923,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林麗珠等三人就上開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超過700,000元部分予以塗銷,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元。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2,623,174元(計算式:1,923,174+700,000=2,623,1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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