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賴 文華 債務人 賴弘 毅債務人 吳雪芬
一、㈠債務人吳雪芬、 賴文華賴弘毅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吳雪芬、賴文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
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賴文華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弘毅
、吳雪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233,55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緣債務人賴文華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雪芬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48,9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賴文華自民國107年03月2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32,46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賴弘毅、吳雪芬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二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雪芬、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83551│文華、賴弘│2月23日起││一五│││元│毅││││├──┼───┼─────┼──────┼──────┼───────┤│002│新臺幣│吳雪芬、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48916│文華│2月23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雪芬、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551│文華、賴弘│3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雪芬、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8916│文華│3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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