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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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皇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皇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皇旭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09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1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呂煜仁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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