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621號原告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621號原告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