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凱麟 即 黃朧瑩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鄧竹君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名下股票數額及現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母親與子女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08年3、4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薪,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106年5月至108年4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於107年7月至108年4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高達新臺幣1,269元之必要性。
四、請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如何與該子女之生父分攤,若未有分擔,則請說明其理由。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及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六、聲請人於聲請狀表明名下尚有有效之人壽保險契約2份,嗣於108年8月15日調解期日稱名下已無人壽保險契約,請說明前開人壽保險契約現在狀態為何,若已解約,則請陳報解約金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