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劉又銘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曾威融
郭家成 江政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