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6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丙○○○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出者,應書立切結書以代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