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77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邱永良 被告 楊紫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