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03號
110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 侯姿
曹楓翎 陳梅花 黃麗華 邱素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楊心 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
5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七號詐欺等案件扣案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現金准予發還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被告楊心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扣押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部分,各係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人所有,已據被告楊心於庭訊時證實,該物並無扣押的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之贓物,依第142條第1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犯罪所得之贓物扣案,而被害人明確,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不待請求即行發還被害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42號刑事判決參照)。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心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民國
109年9月24日或25日,詐欺如附表所示 侯姿坋 等聲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中。嗣被告楊心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5日9時50分許,在統一超商內自動櫃員機前提領附表編號1及2所示帳戶內款項時,為警當場查獲,並繼續配合警方提領附表編號3至5所示帳戶內款項,共計42萬元,上開款項經比對其等匯入時間、帳戶、金額以及提領帳戶、時間、金額,堪認為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匯入之贓款,業據被告楊心於本院准程序中坦承(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57號卷㈡第184頁),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且有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現金42萬元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楊心於109年9月25日所提領之如附表所示42萬元部分,可明確認定分別係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匯入款項,被害人明確,雖非聲請人匯款之原物,然性質上應屬取自聲請人之犯罪所得,堪認係屬被告楊心在警監督下提領之贓物。
四、如附表所示扣押現金雖係被告楊心等人涉犯詐欺等罪之證物,且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楊心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犯罪,且日後審理程序尚得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證物照片等方式提示調查。又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既分別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至為明確,尚不生第三人主張權利問題,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經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與審判需要,認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應發還被害人。從而,扣案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亦無留存之必要,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聲請發還,均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陳梅花固曾以綠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而為匯款,然本案遭受詐騙者既為陳梅花,尚難認綠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之被害人,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告楊心提│備註│││││(新臺幣)││領時間││├───┼───┼────┼────┼────┼──────┼───────────┤│1│侯姿坋│109年9│8萬元│合作金庫│被告楊心10│1.楊心警詢筆錄(109││││月25日11││銀行(戶│9年9月25日│偵29742卷二第203至││││時││名: 陳菀 │當日自左列帳│205頁)││││││騏。帳號│戶提領共計13│2.侯姿坋匯款之匯款單影││││││:538876│萬元。│本(109偵29742卷二││││││0000000││第217頁)││││││號)││3. 陳菀麒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列印資料(109偵2974││││││││2卷㈡第315頁)│├───┼───┼────┼────┼────┼──────┼───────────┤│2.│曹楓翎│109年9│5萬元│同上│同上│1.曹楓翎警詢筆錄(109││││月25日9││││偵29742卷二第223至││││時40分││││225頁)││││││││2.陳菀麒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列印資料(109偵2974││││││││2卷㈡第315頁)│├───┼───┼────┼────┼────┼──────┼───────────┤│3│陳梅花│109年9│3萬元│臺灣銀行│被告楊心10│1.陳梅花警詢筆錄109偵││││月25日12││(戶名:│9年9月25日│29742卷二第276至27││││時22分││ 杜昀泓 。│當日自左列帳│9頁)│││├────┼────┤帳號:25│戶提領共計15│2陳梅花匯款之匯款單本││││109年9│12萬│00000000│萬元。│、匯款交易明細查畫面翻││││月25日13│(以綠地│94號)││拍照片(109偵29742││││時44分│環保股份│││卷二第281頁)│││││有限公司│││3.杜昀泓之臺灣銀行帳交│││││之帳戶)│││易明細表(109偵2974││││││││2卷二第329至330頁││││││││)│├───┼───┼────┼────┼────┼──────┼───────────┤│4│黃麗華│109年9│4萬元│遠東國際│被告楊心10│1.黃麗華警詢筆錄(109││││月25日15││商業銀行│9年9月25日│偵34066第91至95頁)││││時58分││(戶名:│當日自左列帳│2.黃麗華匯款之匯款單影││││││ 邱紹鈞 。│戶提領共計4│本(109偵34066第99││││││帳號:01│萬元。│頁)││││││00000000││3.邱紹鈞之遠東國際商業││││││4091號)││銀行帳戶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列印資料(10││││││││9偵29742卷二第313││││││││頁)│├───┼───┼────┼────┼────┼──────┼───────────┤│5│邱素滿│109年9│10萬│合作金庫│被告楊心10│1.邱素滿警詢筆錄(109││││月25日13│元│銀行(戶│9年9月25日│偵29742卷二第303至││││時12分││名:吳証│當日自左列帳│305頁)││││││義。帳號│戶提領共計10│2.邱素滿匯款之匯款單││││││:339576│萬元。│影本(109偵29742││││││0000000││卷二第312頁)││││││號)││3. 吳証義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列印資料(109││││││││偵29742卷㈡第3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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