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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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被上訴人己○○之繼承人戊○○
庚○○丁○○丙○○住台北市○○區○○里○○路○○○巷○○號七樓辛○○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戊○○、庚○○、丁○○、丙○○、辛○○為被上訴人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定有明文。
二、茲經本院查明戊○○、庚○○、丁○○、丙○○、辛○○為被上訴人己○○之繼承人,該繼承人應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林健彥~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