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45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45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6日下午4時在臺北簡易
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0條,兩造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3月27日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由被告取得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信用
額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約定借款動用期間為
期1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
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
,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
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每動用1筆
借款時,須繳納費用100元),借款利率按年息18.25%計算
,按日計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
息時,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按年息20%計算;
詎被告自95年7月10日起,動用該卡借款竟未依約清償,其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172,980元,及其中本金部分169
,907元自9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迄未清償,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