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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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武源 即 鄧慧玲 之繼承人
陳武昌 即鄧慧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鄧慧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