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請人巨派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惠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公司法代姓名、
三、本件聲請狀聲請人巨派旅行社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 張宇婷 不符,請更正。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