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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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7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龍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和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