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民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民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民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日│104年8月29日│104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37號│字第1266號│字第100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75號│104年度訴字第662號│104年度訴字第5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3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75號│104年度訴字第662號│104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10日│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8號│第629號│第717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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