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建發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鄭俊煒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鄒建發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且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以新院平民政108司執消債清8字第036578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而本件並無債權人對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見,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附表│├──────────────────────────┤│(1)新竹武昌街郵局存款新臺幣153元。││處分方法:依帳戶存摺明細影本觀之,該存款係債務人領取││社會補助之用,依法屬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清算財團,不││予處分。││--------------------------││(2)國泰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之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處分方法:本院依職權通知保險公司解約,並將解約價值金││額(實際金額依解約時定之)解送本院續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