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已經檢察官偵查完畢,並經鈞院審理終結,將於民國97年1月31日宣判,且前經鈞院諭知以新台幣2萬元交保。惟因家弟從事看護工作,收入有限,年關將近,家中亦需用錢,因此無法提出2萬元保證金。今特提出具保狀,懇請體諒被告情況,能准被告以1萬元交保回家過年,並照顧年邁之母親等語。
二、經查被告雖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5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21日借提入台灣高雄第二監獄監執行該案件之刑期,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月21日函文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佐。則被告既已不復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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