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9號原告元利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
甲○○被告鴻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