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531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0000000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民國92年
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票號0000000之本票之發票人簽名部分捺有紅色指印,至該簽名模糊不清,無法辨識,因之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本票裁定,相對人無從認為是本票上之簽名人,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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