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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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上列原告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化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2,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9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7,196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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